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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5日 星期四
住戶積欠管理費之優先清償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其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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