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5日 星期四

點交與不點交的差別

「點交」:常在查封筆錄上看到的就是拍定後點交。拍定人在得標後七日內繳清投標尾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具狀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予拍定人。

「不點交」:查封筆錄公告為拍定後不點交,就是標的物拍定後,不能聲請法院安排點交程序。

拍定人可以「談判點交」與現住人(即占用人)協商交屋事宜,或「起訴點交」委託律師提出告訴,請求返還房屋。 

不僅買法拍屋有點交問題,其實平常將房子出租,遇到惡房客,不付房租時,您上警察局,管區派出所也是愛莫能助。只有找律師告他,當然打官司一定會勝訴,但他還是不搬呢?那您就要拿勝訴判決書,到民事執行處聲請點交,跟法拍屋點交程序是一模一樣的。

如果雙方未能和解交屋,司法程序約四個月時間才能強制交屋。 另外法院為什麼會有不點交呢?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法律要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房客);房東縱將房子出售他人,房客原有的租約不受影響,租期還有多久?租金月付多少?都不能改變,只是房東換人而已。得標人成為新房東,如果要求法院強制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就違反了民法第425條,所以拍賣時,法院一定會公告「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

得標人要房客提早交屋給他,就要與房客協商,取得對方的同意;甚至要貼補些搬遷費,來彌補搬家的麻煩與損失,這也是合情合理。

法院拍賣除了分「有點交」與「不點交」外,實際上點交與不點交還會相互有變化,目前拍賣案件點交狀況可歸類為五種:

一.可確定點交(佔40%)查封時確定為空屋、屋主自住、第三人無權佔有、承租人被排除租賃權,拍定後法院會依得標人之聲請,以司法程序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

二.有條件點交(佔40%) 查封時無人在場,法官命債權人查報使用情況,債權人為使拍賣價提高,以確保債權,因此經常查報不確實,所以拍賣筆錄會註明:「債權人陳報空屋,若屬實則點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此為有條件之點交。

三.確定不點交(佔10%) 查封前即有租約,且無法被排除租賃權,拍定後確定不點交。在銀行貸款設定之前即有租約存在,此租約便無法被法院排除;通常此類案件,債務人牽涉偽造文書之刑責居多,遇上強勢的債權銀行,便會另行訴訟排除。銀行未排除之前,投標人有很大的投標風險。

四.點交變不點交(佔5%) 拍賣筆錄註明點交,但拍定前臨時有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法院改為不點交處理。當標得此類型案件,如不願承受不點交的麻煩,就要保握時效,向法院據理力爭,請求撤銷拍賣,返還投標價金;縱然耗費心力,但總是亡羊補牢,避免「不點交」風險。

五.不點交變點交(佔5%) 拍賣筆錄註明不點交,但現住人已搬離,且為善意第三人,只要做好保全程序,待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即可自行開鎖點交房屋。以上五種點交狀況,對於有專業經驗之投標人,因個案及承辦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有不同判斷及解決方法;提供給您作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參考資料 參考104法拍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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