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6日 星期五

點交的法拍屋,原屋主住在屋內,該如何處理呢?

  • 如果該屋是屋主自住則屋主既然是債務人,又是可以點交的房屋,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拍定人當然可以聲請執行法院解除屋主的佔有,點交於拍定人。

  • 但是,有時會遇到的狀況是: 如果在查封時,屋主與第三者訂立租賃契約,但仍由屋主占住而拍賣公告註明不點交,確保屋主自住,又該如何處理呢?一般來說,查封的時後,雖然屋主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但查封時,確保屋主(即債務人)自住,則屋主仍應受點交命令拘束,換句話說,拍定人仍可以聲請執行法院點交,執行法院亦應以債務人自住,而解除屋主之占有,點交於拍定人。

  • ※寬頻房訊提醒您:如該屋有第三人租用;並且,租約尚未到期,應如何處理呢? 除非證據足以證明租約為假的合約,得標人就可以使用無權佔有之法則;向法院請求第三人遷讓房屋,或向第三人(即承租人)請求給付租金,至於承租人如有主張〔將息抵租〕即以承租人對債務人的借款利息抵租金情事,則拍定人亦可以〔買賣不破租賃〕與〔借款利息〕的關係,全不相干為理由,仍向承租人主張租金的請求,如果,承租人拒付租金達法定數額,當可以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仍遭拒絕後,即可終止租約,收回租賃物。
  • 相反的,如果租約已到期,則投標人標得房屋後,不願續約於第三人者,應注意做二件事:第一、為通知承租人表示不願續租,請求屆期交屋。第二、拒絕承租人為租金的給付,如果承租入仍占住,當可依法訴請返還租賃物。
  • 資料來源:寬頻房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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