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法拍屋 佔用問題?

原屋主佔用並要索取裝潢費用,否則拒絕搬遷,應如何處理呢?

2007/1/2

拍定人標得之房屋,如果因為租賃關係而占有,當可依狀況處理,如果是因為使用借貸的占有關係,則不受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故亦可依法請求佔有人遷讓,返還標得房屋,至於單純並無任何合法權源,占有標得之房屋,拍定人則應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對第三占有人請求返還所有物。

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屋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這就是所謂〔附合〕,但〔舉輕以明重〕,屋主既然為原不動產所有人與裝橫材料的所有人同屬一人,在因拍賣而喪失所有權,自不得以要求拍定人支付裝璜費,至於屋主竟加以拆毀,則不無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之毀損罪嫌,事上,拍定人亦可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侵擢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寬頻房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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